稅法規定徵收期間為5年,從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起算。應繳的稅捐沒有在徵收期間內徵收,不得再行徵收。但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者,不在此限。所以假定2018年的地價稅從111日開徵,1130日為繳納期間屆滿日,則121日起算5年,也就是20231130日止,如果稅捐稽徵機關因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無法將地價稅繳款單送達納稅義務人,又疏於進行公示送達(送達的方式之一),如果又因疏忽沒有進行強制執行,則過了20231130日,稅捐稽徵機關就不能再針對2018年的地價稅向納稅義務人徵收該筆稅金。

但是除非捐稽徵機關完全怠忽職守,不然要發生這種過徵收期的情況是相當罕見的,所以勸大家不要抱存僥倖心理。稅法雖然規定徵收期間為5年,但是只要稽徵機關在徵收期間屆滿前,移送強制執行,這樣就可以再延長5年,所以就可以延長到2028年的1130日,但是稅捐稽徵法還有規定,如果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所以如果在20281130日前已經開始執行,就可以執行到2033年的1130日,這樣一共就是15年。這也是為什麼不要心存僥倖以為可以躲過國家追稅,因為這是法律賦予他們的責任,他們的責任就是替國家把被欠的稅追回來,他們真的可以追你追到天涯海角、追到地老天荒。所以5年只是稅法規定的最基本的徵收期間,如果再加上執行期間,稅局其實會想盡辦法追你15年,這恐怕是避免不了的,15年的期間都要過著提心吊膽的日子嗎?你的人生有幾個15年呢?所以千萬別以為稅局不會找上門,不該繳的稅透過正當方法不繳,一毛不多繳,但該繳的稅還是正正當當的繳了,晚上才稅的安穩。

對於確定的欠稅,追索期長達15年。

但是也不用因為這樣,一收到稅單(也就是繳納通知書或核定稅額通知書),就趕緊跑去繳稅。收到稅單的時候,通常心情定不會太好,還是先泡杯咖啡或茶,心平氣和地把稅單看一遍,確定稅單上記載事項是否正確,稅額計算是否正確,有無重複徵收等情形,特別是稅單收到的日期和稅單記載的繳納期限,攸關很多納稅人的權益。如果是繳納通知書所載內容有誤、計算錯誤或重複時,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於繳納期間內申請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若是對核定之稅額或處罰不服時,應按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規定申請復查。提出申請複查的期限,如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在繳納通知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如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提出。

對於查對更正案件稅局會展延繳納期限,只要按展延後日期繳納稅款就不會有加計利息問題,而復查案件經決定後如有應補徵稅額者,就會被加徵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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