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未分類文章 (3)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book5.PNGbook6.PNG

簑笠翁的读书笔记#25

文章標籤

簑笠翁嗡嗡嗡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巴拿馬文件曝光後,透過紙上公司避稅甚至洗錢的行為,逐漸被攤到陽光下。經過歐盟及OECD一系列的行動計畫,發布稅務不合作國家清單、黑名單灰名單等等。在各個積極響應其行動計畫,包括轉讓訂價查核及三層文檔要求,加上國別報告資訊交換及CRS金融帳號資訊交換多管齊下,最厲害的還在於限制資金進出歐盟等手段。BVI等傳統避稅天堂,也不得不低頭訂定經濟實質法,以避免遭到歐盟經濟上的制裁。

 

文章標籤

簑笠翁嗡嗡嗡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稅法規定徵收期間為5年,從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起算。應繳的稅捐沒有在徵收期間內徵收,不得再行徵收。但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者,不在此限。所以假定2018年的地價稅從111日開徵,1130日為繳納期間屆滿日,則121日起算5年,也就是20231130日止,如果稅捐稽徵機關因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無法將地價稅繳款單送達納稅義務人,又疏於進行公示送達(送達的方式之一),如果又因疏忽沒有進行強制執行,則過了20231130日,稅捐稽徵機關就不能再針對2018年的地價稅向納稅義務人徵收該筆稅金。

但是除非捐稽徵機關完全怠忽職守,不然要發生這種過徵收期的情況是相當罕見的,所以勸大家不要抱存僥倖心理。稅法雖然規定徵收期間為5年,但是只要稽徵機關在徵收期間屆滿前,移送強制執行,這樣就可以再延長5年,所以就可以延長到2028年的1130日,但是稅捐稽徵法還有規定,如果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所以如果在20281130日前已經開始執行,就可以執行到2033年的1130日,這樣一共就是15年。這也是為什麼不要心存僥倖以為可以躲過國家追稅,因為這是法律賦予他們的責任,他們的責任就是替國家把被欠的稅追回來,他們真的可以追你追到天涯海角、追到地老天荒。所以5年只是稅法規定的最基本的徵收期間,如果再加上執行期間,稅局其實會想盡辦法追你15年,這恐怕是避免不了的,15年的期間都要過著提心吊膽的日子嗎?你的人生有幾個15年呢?所以千萬別以為稅局不會找上門,不該繳的稅透過正當方法不繳,一毛不多繳,但該繳的稅還是正正當當的繳了,晚上才稅的安穩。

文章標籤

簑笠翁嗡嗡嗡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