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巴拿馬文件曝光後,透過紙上公司避稅甚至洗錢的行為,逐漸被攤到陽光下。經過歐盟及OECD一系列的行動計畫,發布稅務不合作國家清單、黑名單灰名單等等。在各個積極響應其行動計畫,包括轉讓訂價查核及三層文檔要求,加上國別報告資訊交換及CRS金融帳號資訊交換多管齊下,最厲害的還在於限制資金進出歐盟等手段。BVI等傳統避稅天堂,也不得不低頭訂定經濟實質法,以避免遭到歐盟經濟上的制裁。

 

經濟實質法並非稅法,所以將利潤留在BVI仍然無須交稅。但是從事相關業務,則需證明有經濟實質。所謂經濟實質就是相對於所進行的相關業務產生的收入必須有相匹配足夠且符合資格的雇員和辦公場所。而經濟實質依相關業務不同也有不同的要求,分為三大類,簡易、一般及重度,彙總如下:

如果只從事單純的控股業務,也就是只收取股利和賺取資本利得為業務,則經濟實質的要求是最輕的,並不要求相關業務的指導和監督(也就是董事會的召開)必須於BVI進行,只要求要具備足夠的員工和辦公場所即可。而聘請公司自己的註冊秘書執行本項業務是可行的,畢竟純控股公司,如果當年度沒有新投資標的或需處分公司,是沒有業務需要執行的,只能被動收取股利。

 

從事智慧財產權業務,則會被假設無經濟實質,由公司提供證明,以反駁該假設。而法案要求公司除了上述的實質外,還必須能證明1. 公司關於無形資產的開發和後續的利用產生收入的策略決策和主要風險管理(以及風險承擔)BVI2. 公司關於無形資產的第三方授權和後續的利用的策略決策和主要風險管理(以及風險承擔)BVI3. 透過無形資產的利用產生來自第三方的收入所進行的活動發生在BVI。所以要達到這些要求,如果BVI員工只是被動接受指示是過不了關的,員工必須與公司是長期合約而且有能從事積極管理該等智慧產權之能力。當然如果不收取相關權利金、授權費、使用費、特許經營收入及不產生處分損益當然就沒有經濟實質需要證明。

 

除了控股業務和智慧產權業務外的其他業務,其經濟實質的要求基本都是一樣的,最主要就是必須證明業務是在BVI進行監督和管理,也就是必須於BVI召開足夠次數的董事會,董事會的召開則必須符合出席人數的法定要求,並須做成會議記錄存放於BVI,其次還是足夠的合格合適的員工及辦公場所。

 

當然,如果能取得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納稅證明,或證明是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納稅居民,當然就不需要辛苦的證明經濟實質。但是當初大家設BVI公司不就是想省點稅嗎?怎麼可能還會去其他國家或地區交稅,也不太可能大費周章去取得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務居民。現在BVI經濟實質法案公布才要去其他國家或地區申請納稅居民,人家也不傻,當然會問申請的目的是什麼?在目前反避稅氛圍下,這條路估計是走不通的。那還能怎麼做呢?

 

首先,就是對所有的免稅天堂公司做個梳理,如果是純控股而沒有其他業務,且最底層的公司所在的國家沒有間接轉讓稅負規定的(例如中國就有間接轉讓課稅規定),就盡量縮減整併。其次,如果有其他業務的就盡快轉移至香港、澳門、新加坡等地,其稅負相較其他地區仍是較低的,但仍需考量其遵循成本諸如扣繳稅款義務,申報義務等的不同,例如新加坡就要求要有會計師查核簽證,則成本必須與BVI實質化產生的費用做個比較,選擇相對有利的。

 

最後,BVI的經濟實質法仍然有些可能是短期可以爭取一些時間做調整的,例如經濟實質法細則第62條,控股業務如果持有股權以外其他諸如債務資產則不視為是純控股業務(那就不符合在BVI進行相關業務,當然就沒有實質化的必要了);另第82條,公司經銷業務如果買進賣出的對象是非屬集團內公司而是第三方的話,亦不構成在BVI進行相關業務,當然只要申報“未進行相關業務”即可。當然歐盟會怎麼看這些規定,只能留待以後看歐盟是否要求修改。目前依法論法,法條白字黑字這麼寫,就給自己爭取一點時間做調整,在這種國際氛圍下,建議還是盡快做出調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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